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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
《》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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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 1、处于危急的情况下; 2、有两个或者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3、遗嘱的受益人合法有效; 4、遗嘱的内容合法; 5、遗嘱人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口头遗嘱又称“口授遗嘱”、“略式的口授遗嘱”或“特别方式之遗嘱”。遗嘱人在特殊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有法律效力: (一)危急情况。 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失效。 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口头遗嘱要具备下列条件才有效: 1.是在危急的情况下立的。 2.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 3.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遗嘱内容合法。 5.遗嘱处分的财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 6.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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