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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
律师解答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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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地役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如何确定合同订立地点,分情况判断: 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2、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要求采用确认书、合同书等书面形式的,确认书从签订生效时起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一般书面合同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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