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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
1、骗购外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骗购外汇,数额在五十万美元以上的,《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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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是仿造真的海关签发的凭证、单据的形状、色彩、字样等制作的假的海关凭证、单据。变造,是将海关签发的凭证、单据,采用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其日期、币种、增加币量等制作出来的海关凭证、单据。
过去,旧刑法中没有专门外汇犯罪的罪名,传统上把外汇犯罪,包括逃汇、套汇、骗购外汇等犯罪都列入走私或投机倒把罪中。1979年的刑法典中并无明确的逃汇,套汇罪。1982年3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规定》将逃汇与走私、投机倒把罪并列规定,首次提到了此项罪名。之后,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正式出现了逃汇,套汇罪。1997年新刑法修订后只保留了逃汇罪罪名,而没有进一步将“套汇”规定为犯罪。直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讥功罐嘉忒黄闺萎酣联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至此,才诞生了这个新罪名---“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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