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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机动车档案原件;3、机动车登记证原件;4、代理人申请...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说明见《机动车登记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2、机动车档案原件;3、机动车登记证原件;4、代理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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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所有权转移证明或凭证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六款);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机动车号牌; 6、属于校车的,应当交回校车标牌; 7、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转让证明原件; 8、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9、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1 0、若您提交的资料第8项已实现与公安部门联网核查的,可不再提供相应的纸质凭证。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档案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条件: 1、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先行办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的检验。 2、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登记业务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应当先行办理相关变更备案)。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迁出或者注销登记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3、转入车辆(新能源汽车和挂车除外),应到我市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排放阶段标准认定和环保检验,检验合格后,持环保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再到车管窗口办理转入业务。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办理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具体解释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章第六十四条第四款); 2、机动车档案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属于代理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5、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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