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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对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2022-03-06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仲裁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姚。仲裁庭究竟应适用哪一程序法或程序规则,按照有关国际立法和各国仲裁法规,大致有以下规定。 1.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程序应适用的程序_法或仲裁规则进行了约定,则从其约定一‘我们知道,仲裁协议反.映了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意愿,是仲裁得以发生豹根本依据,也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石。尊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程序所作的选择,就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这已为有关仲裁的立法所一致肯定。例如,1985年《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私当事人可就仲裁程序达成协议,仲裁院鼓励当事人这样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2条第(1)款也规定:“当事人可直接地或通过援引仲裁规则规定仲裁程序,他们也可使之服从于他们所选择的程序法。”一般说来,当事人将争议交付某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可视为同意适用该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但经双方当事人和常设仲裁机构同意,也可选用其他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在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临时仲裁时乡其仲裁程序更是完全由当事人自行规定。 2.如果当事人未就仲裁程序应适用的程序规则或程序法进行约定,由仲裁庭决定应适用的程序规则或程序法。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在第19条“程序规则的确定”中规定_f“(1)以服从本法的规定为准,肖事各方可以有.由地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忍)如未达成这种协议衬仲裁庭可以在本法的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王即条第(2)款也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规定这种仲裁程序,必要时将由仲裁庭直接规定或援引某一法律或某一仲裁规则加以规定。”一般说来,仲裁庭应适用对争议进行仲裁的某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或仲裁地国程序法。卜--.--,3,当事人就仲裁程序规则所进行的约定,或无此项约定时仲裁庭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所作的决定,均不得与仲裁地国程序法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也就是说,仲裁地国程序法中的这些强制性规定仍应适用于仲裁程序,不因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庭的决定而有所更改。 例如,1980年《法国关于仲裁的第80头354号命令》第20条规定:“仲裁员规定仲裁程序,没有义务遵守为法院所制订的规则,但各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此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但是新民事诉讼法典第4至第10条、第11条第(1)款和第13条至第21条所规定的关于诉讼的指导原财始终适用于仲裁程序。”《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82条第(3)款规定的“不管选择的程序如何,仲裁庭必须确保当事人间平等及在辩论程序中陈述的权利”,也是一条强制性规定,它是当事人或仲裁庭在选择所适用的程序规则时不得予以排除的。瑞典法律也有类似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现行的仲裁实践表明,当事人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时,其程序只能适用该仲裁机构自己制仃的仲裁规则,而不能适用其他仲裁规则。这是中国现行的仲裁实践与国际上一般作法所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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