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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立法精神,不能加妇检,是不能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 不参加孕检适用于《计生法》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三条 二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这两条的法例条文并不纳入法律责任以及处罚范围条款之列。所以,根据《计生法》对当事人不参加孕检行为进行处罚是不适当的。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同时又赋予省级行政单位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省市自治区的“计生管理条例的”权力。这些行政条例虽然不是法律条款,又同样对辖区内的公民有约束力。所以,地方政府计生部分,按地方条例进行处罚,也是合理的。所以,公民也应当遵守地方政府的管理条例,以避免受到处罚。
怀孕期间能否离婚取决于情况。 1、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通过诉讼离婚。但是,女性可以通过诉讼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性离婚请求的除外。 二、如女方怀孕,但属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在离婚时经现役军人同意,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3、怀孕期间,女方可以通过诉讼离婚。
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双方可以同意离婚,妇女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男子一般不得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除外。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怀孕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妇女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接受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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