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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行日期是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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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 (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原发证机关结合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按照本办法关于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符合规定准予换证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换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食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按“无证”处罚,应该是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限期届满六个月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准予换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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