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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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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具有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与其聘任的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兼职教师、职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签订聘用协议。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校内进行调解,也可以到学校所在地的机构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到提起诉讼。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四年三月五日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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