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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
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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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活动予以批准的;(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相关森林火灾报告的;(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时,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收到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一)省或者设区的市交界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二)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三)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五)需要省人民政府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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