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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条,即使是缓刑,也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
可以的。被判刑的员工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被原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关系的,仍可以到公司上班。被判处缓刑的罪犯,没有被剥夺劳动的权利,可以正常参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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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抗诉说明案件已经是二审,现在中国法律是二审终审制,不能再上诉。但可以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法院及相关部分申诉再审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做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的; (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根据上文所述,事实上,无论是不是国有企业职工,只要某人触犯法律被判缓刑,用人单位都是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当然,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解雇该职工,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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