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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合同的无效事由 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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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今年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根据你们的情况,如果工期是由于你公司原因更改工期而解除中标,属于非正当理由。行政主管部门及中标单位会根据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及相应索赔。
无效合同存在的具体法定事由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是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或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等事由。
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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