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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低保工作人员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等行为,违法办理人情保、关系保的,或违反《条例》、《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故意刁难低保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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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人或者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但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
本细则所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的居民给予适当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
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的计算应当按照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前3个月的平均收入据实计算。家庭收入包括:(一)工薪收入;(二)金、离退休费、下岗职工生活费、、、扶(抚)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和继承所得;(三)特许权使用收入、财产租赁费、利息、股息、红利等经营收入;(四)自谋职业收入(含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安置费);(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算的家庭收入。下列收入不计算为家庭收入:(一)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定期定量补助费;(二)丧葬补助费;(三)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四)其他经省民政部门确认的不宜计入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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