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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突出使用,如何认定?

2021-1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名称,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二)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第二条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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