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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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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股东出资不足的会有以下法律责任: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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