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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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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二)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利税等;(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四)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要求。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旅行社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补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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