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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以及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全国上一年度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新标准最高抚恤金数额(因战一级残疾军人)就是与其相等同的。
按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规定,军人残疾标准共分为十级。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按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2011〕218号)规定,军人残疾标准共分为十级。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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