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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为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得,可以依照协议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管辖。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且只限于因一般合...
协议管辖为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得,可以依照协议确定的管辖权进行管辖。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且只限于因一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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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我国的特殊原则。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债权转让没有约定管辖的,根据合同纠纷的原则,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转让有约定管辖的,按照合同的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未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与经常住所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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