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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
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不同,可分为三类:(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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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涉及的土地面积大,户数多,且农户承包地块分散,土地质量差异大,地形不一,空间标记存在困难,确权任务繁重。农村乡镇相关工作人员数量少,登记工作力不从心。同时,由于种种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给确权工作带来困难。 由于各村干部及农户人口变化大,农户实际耕种的承包地、自留地等土地难以准确区分类别,容易造成承包地总面积增大,影响了确权面积准确性。又如承包土地时,明确规定果园地不允许承包,但有的果园地也登记在权证上。1998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土地是按面积平均发包到人,由于在不同区域土质差异大,按照地力肥瘦折扣标准计算后,相同承包人口的家庭,土质差的承包土地面积相对较宽,土质好的承包面积相对少,使得目前确权实测后各户人均面积不一致,导致按照实测面积据实确权难以顺利推进。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拥有该土地的承包权以承包合同为依据,但存在一些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权证等档案资料记载信息不完整、不准确,直接影响土地承包确权的落实。主要表现,一是“二轮延包”时部分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登记不准确,位置不明,面积不准。二是在土地多轮流转、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户间互换田地后,却没有及时完善相关手续,造成农户承包证书上的地块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证地”不符。三是承包台账和承包合同中对土地面积等信息记载不相吻合,承包权证没有以承包合同中的信息登记内容为依据,而是以台账为依据,造成登记信息不准确。
⒈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相关单位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单位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部门处理。 ⒉当事人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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