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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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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要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从而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是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骗取贷款罪立案追诉:第一、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第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第四、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取贷款罪是指通过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起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立案起诉四种情形:(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担保等。;(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10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立案起诉。此前,公安部经侦局已于2009年率先作出《关于骗取贷款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一致。但是要注意这个解释的可追溯性。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和《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的规定》确立了无旧从新,有旧从旧从轻的做法,规定司法解释实施前已完成的案件如果没有错误就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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