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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其保护的作品范围如下: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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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凡是以文字表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就是文字作品。这就是文字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1、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2、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4、美术、摄影作品。 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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