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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2、《信访条例》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
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信访答复的内容不服,只能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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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访答复意见不服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要看信访答复意见的具体内容。如果其内容产生了侵害信访人实体合法权益的实质效果,即信访答复意见若本身构成了“具体行政行为”,就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便具有可复议性。
按实际情况,对行政复议,属于《信访条例》行政复议后可以信访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申请保全。相关规定《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
信访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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