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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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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a,女,××岁,×族,××省××县人,××县第××中学学生,现住××县××路××号。法定代理人:b,女,××岁,×族,××省××县人,××县××公司员工,现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c,男,××岁,×族,××省××县人,××县××厂工人,现住××县××路××号。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根据从生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申请人:郭**,男,汉族,19**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申请人:杨**,男,汉族,19**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 申请执行请求: 1、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利息人民币暂计9000元(从2014年8月26日起暂计至2015年1月25日),以及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本付息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上暂计109000元。 2、本案执行费及其他一切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2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就该《借款合同》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8‰,被申请人逾期未支付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另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逾期未归还本金,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另行向申请人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并承担借款总额10%的违约金。因解决协议纠纷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足额地对被申请人发放贷款。但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多次违约,不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为此,申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尽快予以执结!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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