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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下列事项:(一)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责任制执行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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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XX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XX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土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在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数量时,必须报经XX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由XX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开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批给建设用地:(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二)已供应的土地未使用或者未完全使用的;(三)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名建商品房的;(四)积欠相关税费的;(五)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尚未处理的。
土地管理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土地监督检查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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