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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方式: 1、公司因违规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2、公司的权利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作出解散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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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的解散原因,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规定包括: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二)解散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他方式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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