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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时候最怕的就是遇到消费维权纠纷。其实要避免纠纷,在选购的时候就应该做好预防措施。那么,预防措施要怎么做呢一、选择访问量大,口碑好的知名...
买房是人生的大事,但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都顺利,有时会发生纠纷,无法协商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前几天有个客户和我商量,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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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便捷的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乐于选择的消费方式,在享受便捷的同时,同样也要面临随之而来的风险。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网购纠纷类案件也逐渐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审判实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法官提醒网购消费者一定注意防范风险,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建议如下: 一要学会预判,为纠纷的解决找准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购物一般都是在网上购买后直接付款,消费者与卖家没有直接的关系,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导致实践中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消费者不得不前往网站公司住所地提起诉讼,增加了自己的成本。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就要求消费者学会提前预判,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式和地点进行交易,为解决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二要选择有信誉的网站购物,不盲目相信价格。很多商家以打折为促销口号,却在打折前先行提高销售价格,使消费者误以为享受到了价格优惠而实施购买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选择货物时尽量货比三家,不盲目选购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商品,并且仔细阅读网站的相关条款及货物说明,仔细产看该网站上的消费者保护条款。多与卖家交流,沟通关于商品的一切问题,下单之前慎重考虑。 三要时刻保持警惕,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在网站交易时要学会留存相关交易证据,比如交易记录和交流的记录;支付时要选择信用较好、有保障机制的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时不轻易相信他人,不泄露账户信息;对于交易的电子单据和卖家信息,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及时、有效维权。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做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而一旦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时,常常引发纠纷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当下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 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这也是引发纠纷的一大原因; 3、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极易引发纠纷。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修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网购纠纷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属于买卖合同,也称之为购销合同,此类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该司法解释,在确定网购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时,首先应当查明双方是否有约定交货地点。但是根据法律的一大特点,即法律用语规范性,网购中没有采用“交货地点”这个词的话,则所填写的“邮寄地址”、“收货地址”等都不能作为双方就交货地点达成一致,淘宝网为了规避交货地点这个问题,将买方填写地址的地方全都标注的是“收货地址”,而非“交货地点”。 在无法查明双方有约定交货地点时,则需根据交货方式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即“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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