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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离婚程序

2021-12-02
法院离婚程序包括三个阶段:(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1。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否则退回原告文件和材料,告知不受理的理由。(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书面答辩;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告15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如果被告因非个人意志不能在15日内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决定。(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1。起草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诉讼;5、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诉状复印件;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出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必须向法院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8、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如何分割财产、如何解决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离婚诉讼结束,但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申请再审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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