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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
1、切莫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切莫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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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提起要注意的问题: 一、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三、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尽管《适用意见》第105条规定在财产保全时,可以针对第三人,但在强制措施上只规定了停止支付和提存两项,不具备全面的强制措施,所以要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区分开来。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四人”、“第五人”。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发现他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不得再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如果实践中无限制地依次类推第三人,会使环节增多,关系复杂,难以达到代位执行的目的,反而造成执行秩序混乱,增加执行难度。
1.关于受理时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性的审查 2.关于对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合法性审查问题 3.关于债务人参加诉讼的地位确定问题 4.关于连环债务中能否越级行使代位权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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