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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第三人,抄送被申请人。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第三人...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或组织是共同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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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在中国证监会行政复议活动中,行政复议专用章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机关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申请人、第三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书面阅卷请求,阅卷不得违反相关保密的规定;(二)申请人、第三人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阅卷范围进行查阅;(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四)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五)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有涂改、替换、毁损、隐匿查阅的材料等行为。申请人、第三人违反前款第(五)项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立即终止其查阅。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复议意见;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复议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复议案件,必须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共同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委员会工作会议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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