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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缺乏充分证据的案件?

2024-12-03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况,我们将依据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不同的阶段作出相应判断。在侦查阶段,如果我们发现所涉犯罪嫌疑人并不符合应受刑事追责的条件,便应依法撤销该案;而如果已经实施逮捕措施,也应该立即予以释放。 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案件,如仍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者,我们将决定不予提起公诉。至于审判阶段,在人民检察院宣告判决之前,如发现证据存在不足或者发生了变化导致不再满足起诉条件,那么我们有权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和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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