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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金融...
1、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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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 (1)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 (2)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达到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非法经营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立案标准是: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以上是非法经营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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