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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征地补偿是违法的,会受到法律制裁,不当得利也需要返还。 我国法律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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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不满1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元以上不满3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3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会违反刑法,事后会受到法律制裁,所得不当得利也需要返还。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犯罪的两种形式(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犯罪认定的起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是否知道他人的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内外勾结的行为认定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特点。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对内外勾结的认定非常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存在往往取决于行为人和其他犯罪分子是否有意思联系,具体到征地补偿,即征地工作人员是否知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的事实。如果你知道,你会进入共同犯罪的判断领域;如果你不知道,就没有共同犯罪的问题。(二)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犯罪的形式。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骗取征地补偿行为有明知的条件,就进入了共同犯罪的认定领域。结合其客观行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犯罪有三种形式:(1)事中明知不作为。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开始对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的行为不知情,但随着征地工作的开展知晓,事后会收取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前,知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的行为并予以帮助,事后收取他人给予的感谢费。(3)事先积极寻求积极行动。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事先积极与他人寻求骗取征地补偿,其职务便利是达到骗取结果的主要途径,事后收取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内外勾结的三种实践形式都是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的犯罪。虽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异,但这种程度上的差异阻碍了司法实践中共同贪污罪的认定,导致此类案件同案判决不同。
1、当然有罪,骗取征地补偿款这事属于诈骗国家财物的,也应该一律的按照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取征地补偿款,应当根据诈骗罪定罪,依据刑法规定,骗取公私财物3000-1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数额3-1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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