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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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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以及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三)告诉、申诉案件的信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五)督促、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六)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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