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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有机配料,是指在制造或者加工有机产品时使用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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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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