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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贷款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贷款用途明确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经营活动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如果夫妻借贷是用于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如果用夫妻名义借贷,却用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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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借款通常属于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情形除外。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而《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结婚5年后,成都姑娘小婉(化名)和老公小邱离了婚。没想到离婚后不久,陆续有债主找上门来向小婉催债。对方理由几乎相同:小邱欠账不还,要让小婉偿还,金额累计高达近200万元。 债主因为联系不上小邱,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将小婉和前夫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她承担一半债务。 3月14日,面对记者的采访,小婉称前夫小邱借这一大笔钱时,她并不知情。为了替前夫还债,她已经卖掉了汽车和房子,“但窟窿太大,根本填不完。” 记者调查发现,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款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而未直接借款一方承担较大举证责任,“自证清白”的难度不小,法学界对此一直热议不断。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胡苷用呼吁: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对三方均进行约束。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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