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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罚是量刑幅度,但幅度内一般有最高刑罚、最低刑罚、中间刑罚。法定处罚以下是指法定最低处罚点以下,不是最高处罚点或中间处罚点以下,也不是某...
简单说,就是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暂不执行刑罚,在3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3年后就不再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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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界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成文法的明确性刑法条文必须规范明确。立法者必须具体的明确规定刑罚法规,以预先告之人们成为被惩罚的对象的行为。(二)刑罚适当性即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应当适当,刑罚规定的犯罪,应顺合以行为时确实是否需要刑罚处罚为前提。(三)禁止适用事后法即不知者无罪!不允许在法律规范施行后,再对法规施行前的犯罪行为予以处罚,又称为“刑法无溯及力”。但随着刑法的不断完善,其溯及力的确定多为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法规定更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这是保障人权的要求,也是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刑法的权威与统一性,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目的。(四)绝对禁止或排斥类推适用类推推理是把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事项,比照刑法中最类似的事项加以解释的方法。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类推解释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解释”进去,这是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相斥的,所以罪刑法定原则使得刑法的适用禁止类推推理。但刑法又是不断与时俱进的法律规范,在禁止类推适用的范畴内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即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场合下,容许类推适用,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重大进步。(五)绝对禁止不定期刑,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刑法规定一定的量刑范围,让法官在范围内根据案情,具体裁量。若刑法中存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罪犯服刑期长短的权利则完全由行刑机关掌握,这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所以法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对的不定期刑。因而从根本上应确立相对不定刑期,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让其考虑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裁量刑罚,从而不偏斥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与本质。(六)排斥习惯法的适用刑罚仅仅只能依据成文法规,刑罚的根据只在于成文法,而不依据习惯,道德,风俗,民间法来决定。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当然结论。
《刑法》规定的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主刑,而并处或单处罚金是附加刑,并处判了刑也必须加罚金,而单处罚金则可以只判罚金,不需要服有期徒刑,这是可以选择的。
简单说,就是法院判决三年有期徒刑,暂不执行刑罚,在3年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遵守缓刑考验期规定的,3年后就不再执行刑罚。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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