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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处理需要按照申请财产保全的顺序采取轮扣措施。日后强制执行也是按照轮扣的顺序来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
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条件为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当然,申请人在十五日内起诉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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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 1、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因执行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应由受诉人民法院在申请费中返还给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
应先准备好以下证明和材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资格证明、担保书原件及担保财产凭证原件、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线索、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以上这些材料应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如果超过的时限,财产保全将被解除。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现在的诉前财产保全离婚案件,具体有对于上诉期限内发生的保全费用负担,可以区别两种不同情况下保全的性质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上诉而引起二审程序,这时申请人可以在二审中对保全费用要求一并处理,由二审法院确定如何负担。因为对于二审诉讼过程来说,先前的保全相当于诉讼前的保全,只是由于当时案件是否能进入二审程序尚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保全措施暂由一审法院作出,而对这部分诉讼费用因一审诉讼过程已经结束,一审法院不可能再对保全费用的负担作出确认,所以应由二审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调解、裁定)时一并确定保全是否正当及保全费用如何负担。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均不上诉而使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先前的保全在性质上则相当于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是由于情况紧急而将时间提前并由原审合议庭作出,此时发生的诉讼费用则相当于执行过程中的诉讼费用,应由执行庭在执行终结时对此费用与申请执行等费用一并确定由被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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