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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内容,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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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网络诽谤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节予以治安处罚。
根据网络销售的特点,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有侵权商品实际销售者、侵权信息发布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搜索引擎提供者。以下将逐一分析以上主体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1、对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由于销售者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不够具体,真实性也得不到保证,因此,要通过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找到实际销售者很困难。北京市工商局要求网络销售者到工商局进行登记,从而有助于办案人员快捷地确定网络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2、对网络信息发布者一般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的情况,可以直接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处理。如果网络信息发布者不是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可以定性为《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3、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上销售者提供销售平台,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销售平台的提供者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否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搜索引擎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一样,并不直接参加制假、售假活动,但为网络售假提供了服务,因此也要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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