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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标准是: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三百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二十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财产案件财产数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法院处理离婚财产时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双方之间有财产分割协议的,以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为准进行分割,可以平分,可以归一方所有,也可以约定赠给子女。 第二,在没有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双方在婚前或婚内取得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并适当考虑保护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双方将个人财产约定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此之外,当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诉讼离婚时,没有婚内关于财产的约定情形下,对于共同财产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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