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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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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6条第3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如果你对处罚不服,可以向他们的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则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依法拍卖其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来要求当事人予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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