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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债权人互负债务时,拥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者不安抗辩权;以及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等合法权益。 2、《民法典》 (1)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借款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应附在贷款协议和其他债权凭证后;(2)贷款金额和利息:未约定利息或未知协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贷款利息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追债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个残酷但又现实的事件。当确认债务人拒绝或有意无限期拖欠赖账时,债务人必须提高警惕,采取有效措施,使得诉讼时效中断,进入下一轮时效计算,确保债权人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追债过程中,债权人还拥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特有的义务,用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代位权即是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其后果由债权人承担。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债务人行使对债权实现有碍法律行为的权利。 当然,债权人在追债过程中若有心无力,对债务人无计可施,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强制其运用动产或不动产清偿抵折债权人债务;若债务人当前无能力清偿债务,强制执行可中断,直至债务人有能力清偿时限期执行。同时,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追债公司为其追债,追债公司胜在经验丰富,手段繁多,能准确地把握债务人的心理,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手段和关系网找到“失踪已久”的债务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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