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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必须调解的,具体由法官安排。庭审程序是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依次序进行。在法庭调查阶段,先是原告方陈述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
诉讼中,法官会对双方当事人的离婚事宜进行调解,如调解成功,会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一方或双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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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的,还是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的,当事人不服,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在离婚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结果有三种: (1)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和好的,法院不用制作调解书,但应将调解和好的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2)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离婚当事人同意离婚的,且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的,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用能够妥善安排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解除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经过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调解书经送达签字生效,当事人在签字前可以反悔。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调解,继续审判。 (3)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合意,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调解无效,审理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庭审后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停离婚案件后,调停无效的,法院立即作出判决,按普通手续审理的,从立案日起6个月内审理,按简易手续审理的,从立案日起3个月内审理。如果一审没有离婚,进入第二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事件,必须从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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