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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
市和XX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XX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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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频次等,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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