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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清理的方法步骤 本次债权债务清理实行以形成债权债务单位为清理主体,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督查督办,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调查摸底(2011年1月1日—1月28日)。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层层召开动员会议,广泛动员,并深入到有关单位或处所,发放催还通知书并签收回执,宣传对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对本单位各种暂付(借出)、暂收(借入)款项进行调查摸底,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债权债务清理一览表”,认真做好核实核对工作,于2011年1月28日前报送一份到区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区财政局)。 2、第二阶段:对债权债务进行核实与清收清理(2011年2月10日—5月30日)。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安排人员核查单位、部门的清收清理情况;由债权债务单位组织对2010年12月31日以前的债权债务逐户进行清收清理,对清收清理的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局专用账户;区债权债务清理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通报、督查各单位清收清理结果。 3、第三阶段:对债权的清收遗留问题的处理(2011年6月1日—7月30日)。各单位对债权清收阶段遗留问题,要分门别类进行梳理并提出意见: 1、对死账、呆账进行处理意见; 2、对能清,但清不到位的处理意见; 3、对应该清,但清不到位应进入司法程序的意见;对清收遗留问题全面处理。 四、债权债务清理的处理原则 (一)、债权清理的处理原则 1.单位职工个人借欠必须在2011年5月底前还清,到期未还的直接从工资中扣还。 2.对借给用于种植、养殖等形成的借款挂帐,特殊情况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帐销案存的原则和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抄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3.对各类周转金借款,特殊情况,暂时无法一次性收回的,要在查清借款形成的原因和借款项目现状情况的基础上,根据目前的企业现状确定转贷、保留挂帐、申请核销等处理办法,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4.对基建工程挂帐,要查明基建时间、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以及资产现状和新旧程度,对已交付使用,但仍挂帐的,能够进行结算的要进行结算,确实无法结算的说明原因,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5.对外投资挂帐。对单位办经济实体等对外投资形成的挂帐,要查明投资时间、性质、具体金额、效益情况予以清收,确因企业破产,债务无法清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债权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核销。 6.对收入挂帐、支出挂帐。各单位要摸清情况、查找原因,分门别类地列出清单。属于当年预算外资金收支挂帐的,按照预算外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规定处理。属于历年预算外资金收支挂帐的,作列收列支处理。
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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