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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怎样核实证据的问题您可参考以下内容: 第四十三条【刑诉】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法条依据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五章证据》中,法院调查核实证据主要依照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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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对证据调查核实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专门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建议对“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设定一个前提,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等到场。经研究认为,通知相关人员的情形宜由司法实务把握,故只作原则规定,未作国语具体规定。关于到场人员的范围问题,有意见认为应当规定为“检察人员、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有意识认为应当通知作为证据材料主要收集人的侦查人员到场,以促使侦查人员树立取证以服务庭审为中心的观念。经研究认为,人民法院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并非庭审活动,应当考虑司法成本,不宜将参与范围规定过大、程序设计的过于复杂。必要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已足以保证调取、调查、核实证据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而被告人往往处于羁押状态,可以由其辩护人代为表达意见,可以不通知到场。证人参与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容易受到上述活动的影响,影响其客观地陈述证言。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侦查人员到场,不符合刑事诉讼的构造。因此法院如何核实证据,未采纳上述建议,仍然将庭外调取、调查、核实证据活动的人员范围规定为“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一、通过多年的诉讼实践,司法机关在法律条文的指导下总结出了如下几条证据可能被法庭采纳的经验。 (1)从当事人单位获取的证据。 (2)搜集出轨时被发现的当事人向有关方面所表态的证明。 (3)警方的笔录。 (4)搜集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等。 (5)捉奸在床。 二、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就该该案例而言,双方是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的。那么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后,会依法进行庭审前的核实工作。具体到哪里去核实,应该根据双方的诉讼内容来决定。如果涉及到当事人的单位,那么法院必须到其单位进行核实。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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