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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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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劳动者患职业病可要求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北京晨报报道,今后,患上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见稿规定了一些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劳资纠纷。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以及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等情形。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有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首先对患精神疾患深表同情,对家属现在的心情也可以理解。作为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患病,用人单位依法是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但要求单位全部承担也不现实也可能也不合法。案情介绍可能介绍得也不全面,我只能针对案情尽可能扩展性地给予解答一下了,希望对你解决此案有所帮助,当然此案还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应对。 本案中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可能可以主张的补偿或者赔偿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结合具体事实选择:一是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问题,这里又包括三个方面(1、可能享受的工伤待遇,或者不属于工伤情况下的医疗待遇;2、如果系职业病,除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能存在单位的赔偿责任问题,还可能存在非职业病前提下的单位赔偿问题;3、劳动关系履行期间由于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要求的权利,以及可能存在的合同解除的补偿问题);二是如果与病人争执的同事有过错,还可能存在该同事的赔偿或者补偿的问题。下面我就依此顺序解答一下,但其中涉及问题很多,只能做个大致的介绍了,请见谅,如具体有不明之处,可以追问,或者来电具体咨询。 一、可能存在的工伤待遇 这里的工伤是指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请问你是广东的吧,因案情中看是广东的,所以就引用广东的依据了)第9条规定的属于职业病情形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二是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的在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可视为工伤的情况。案情中你没有介绍病人的工作性质及环境,故无法具体判断是否是工伤的问题,如果系在有毒有害物质环境下工作则可视为工伤,如果工作环境与该疾病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存在职业病的可能性可先向职业病鉴定机构问一下是否能构成职业病,如是则构成工伤了。如属于职业病则要先经职业病诊断后再报工伤,之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当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15条规定,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你可以看一下该条文,在此我就不列示了。我认为该病人情况应该不适用。因我对具体情况的不了解,下面提供职业病有关待遇项目及标准的大体情况,如果属于职业病则就能用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0~5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病人的社会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尚享有用人单位的赔偿请求权。 职业病患者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因在该单位工伤不足六个月,不属于享受工伤待遇标准,因为只有单位缴纳一年以上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况且单位也可能仅给交了两个月,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均应由单位承担)(注: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可视为工伤的情况下的待遇项目基本上也是这些,你可以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职业病医疗待遇 享受范围:治疗职业病,包括医疗期满后继续治疗。 报销和补助标准: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等医疗费用全额报销;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补助;转院要外地治疗的旅途中,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交通费、食宿费。 2工伤津贴待遇 待遇标准:工伤津是工伤医疗期间生活津贴,标准为职业病患者确诊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享受时间:在治疗职业病停工休息的医疗期内发给。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一般为1~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具体执行长短,要有治疗职业病的合同医院提出意见,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医疗期满应进行评残,停发工伤津贴。评残后,大多数据返回工作岗位领取工资,少数人全残可领取伤残抚恤金。 3伤残抚恤金 享受范围:发给因公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即办理退休)的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在企业难以安排工作且本人自愿的,也应享受伤残抚恤金。 待遇标准:l级伤残每月发给本人工资的90%,2级85%,3级80%,4级75%,5级和6级70%。 调整办法: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具体办法由各地确定。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领取伤残抚恤金,如果退休金标准高于伤残抚恤金,应就高不就低,补足差额。 4护理费 享受范围:发给因工全残并符合护理依赖条件的职业病患者。 待遇标准:护理1级按月发给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2级40%,3级30%。各地应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动而定期调整。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享受范围:因工致残被评定等级的,即按国家评残标准评为1~10级者。 待遇标准:1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24个月,2级为22个月,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二、在不属于工伤情况下的医疗待遇等事宜 首先,同样因为工作不足六个月不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况且可能单位只给缴了两个月,医疗保险待遇也是需要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才能享受的,那么这时是由单位来承担的。要说明的是,这个待遇是单位必须承担的。 (一)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下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因案情中没有介绍患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只介绍了在本单位工作五个多月,所以该患者可能享受的医疗期待遇为3个月或者6个月。 (二)医疗期的计算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因本案患者系精神病,则只好连续计算了。 (三)医疗期的延长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所以,因该患者系精神病可考虑医疗期延长的问题。 (四)医疗期内的待遇规定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病假工资。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医疗待遇。前已说明,因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则应由单位承担医疗费用。 (五)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处理问题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指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情况下的处理问题)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本条是指医疗期满未医疗终结的情况) 本案中,患者应该是不会发生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情况,应是医疗期满仍未医疗终结的情况,不管怎样均要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据此分别处理。如果医疗期满仍未医疗终结,并且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等规定,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并按照以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本案患者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三、关于是否存在单位的赔偿问题 如果系职业病则单位存在一个赔偿问题,如系非职业病的工伤,则只是工伤待遇的享受问题,没有其他的赔偿问题,如果是不属于工伤,如果单位对患者的发病存在过错,则同样存在赔偿的问题,比如单位明知患者存有发病危险则疏于管理或者刺激患者从而使患者发病或者病情加重,其实长时间加班,单位也是有一定过错的,则就应赔偿了。具体要根据其过错程度判断了。 四、关于劳动关系履行期间对单位的违法行为的补救,以及可能存在的合同解除的补偿问题 这里仅对案情中介绍的违法行为进行介绍:患者到单位工作,存在严重违法加班现象,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150%工资,在周六日加班应支付200%工资,在节假日加班需支付300%工资。第二,单位应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而单位只给缴纳了两个月,但不知缴纳的什么保险,可要求单位补缴,无法补缴的应给予补偿。可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直接向人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关于合同是否能予解除的问题,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情形的不得解除。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时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五、如果与患者争执的同事有过错,还可能存在该同事的赔偿或者补偿的问题 如果与患者争执的同事对患者的发病或者病情加重有过错,也应给予赔偿。在此不具体分析了。 总之,因可享受的或者要求的待遇或者赔偿或者补偿受各种因素影响,上面我也简单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做了介绍,并且案情中对具体问题介绍得不多,在此无法给你说具体可要多少,请根据上面介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下吧。同时,因时间有限及篇幅问题,无法具体展开,见谅。最后,鉴于本案对数额的计算较为繁琐,建议最好请律师结合具体案情给计算一下,心中有数后再与单位协商,也可请律师代为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可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劳动者患职业病可要求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北京晨报报道,今后,患上职业病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意见稿规定了一些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的劳资纠纷。其中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的以及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等情形。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有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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