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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和临时工都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和临时工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人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共同缴纳社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在生产过程中,劳动力是生产的重要因素;员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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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规定的农村居民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村居民。这些农村居民和城镇职工没有身份差异,社会保险是职业相关保障。任何工人只要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都有权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所以农民工应该像城镇职工一样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全部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依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居民依照本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的规定,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制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城镇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农民工参保相关事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 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单位缴费比例为12%;农民工个人缴费比例为4%至8%,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原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调整缴费标准。 三、转移接续。 农民工离开就业地时,原则上不“退保”,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农民工跨统筹地区就业并继续参保的,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由两地社保机构负责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未能继续参保的,由原就业地社保机构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时封存其权益记录和个人账户,封存期间其个人账户继续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待遇计发。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含15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由本人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出领取申请,社保机构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核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参加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社保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比照城镇同类人员,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五、经办服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批准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农民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农民工可在各地社保机构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等权益记录信息。
农村户口可以购买职工医疗保险,在以下情况下:1、农村户口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作为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员工购买;2、农村户口人员在企业单位工作,作为企业单位员工统一办理;3、土地失地农村户口人员;4、其他特殊政策规定的农村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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