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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是否存在于过失犯罪中,法律领域有不同的理论。一般来说,过失犯都是结果犯,结果发生后才成立犯罪,所以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另一种观点是...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而过失犯罪,是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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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规定,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通说认为,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发生结果才成立犯罪,故过失犯没有未遂成立的余地。另有观点认为,过失犯也有实行行为与结果,故过失犯也能成立未遂。问题的实质是: 1.未遂的成立是否以故意犯为前提; 2.结果是否是过失犯的本质属性。立法史上看,未遂犯限于故意。通说进一步认为:结果是过失犯的本质,过失犯的处罚以客观上的结果为必要,未遂犯的处罚以主观上的故意为必要。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必须从违法结果中去寻找。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过失犯并不以结果为其本质,过失犯也有其实行行为和结果,在过失犯着手实行其构成要件行为而未达成结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成立未遂。从立法例上看,由于现代各国刑法一般以处罚既遂犯为原则,以处罚未遂犯为例外。有些国家还规定,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处罚未遂犯,而在立法中都没有处罚过失未遂的规定。所以,在理论上不管怎样讨论过失未遂的可能性,在实际结果中,过失未遂总是不可罚的。
1、犯罪未遂免于处罚是不可以,因为《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未遂犯所造成的实际危害,比既遂犯轻些,故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要轻于既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至于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大小,则应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但对于情节特别恶劣、危害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未遂犯,也可以与既遂犯同等处罚,而不予从轻或者减轻。 3、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2)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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