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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是为了防止证据损毁,因此是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先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先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方式,对象是证据;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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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坏,避免危害,控制风险扩大,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未来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行政行为。因为其目的是防止证据的损坏和损失,依法暂时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所以先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十七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正符合这一项规定,所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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