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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报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认定以及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五个步骤,职工要及时的进行工伤申请和鉴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申请...
工伤的申报由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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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所以工伤事故申报规定如上。
1.申报垫付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用人单位持诊断证明书原件(首次申报需要);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门诊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结果的复印件;住院提供首次病程、出院小结、住院期间检查费用报告复印件、住院费用汇总明细。 2.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人单位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确认表》原件到社险分中心打印《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限额通知书》。工伤职工凭该通知书到协议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由配置机构同经办机构结算(超过配置限额的费用由工伤职工本人同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的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与对应医疗费同期支付到用人单位。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经办机构批准同意跨统筹地区就医的,用人单位应于该职工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险分中心申报,并提供交通费、住宿费的原始票据办理支付手续。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用人单位持《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原件、《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及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待遇核定手续。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一般指企业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到特殊情况,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 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少数地区如广西、河南、黑龙江,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在征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可以作适当的延长。 如果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提交申请工伤认定所需的全部材料,也应该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后,发现材料不完整的,会向当事人发出补证通知书。这样,既避免了错过工伤认定时效,又可以继续补充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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