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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一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一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
一、民法典的除斥期间是什么 除斥期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条【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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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6、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7、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1.除斥期间是与诉讼时效相对应的一组词,除斥期间是为了防止某些拥有权利的人不及时行使权利,导致纠纷无法解决。 2.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行使期间,表示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失效,而中止,中断或延长是就诉讼时限而讲的,表示你在这段时间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权利纠纷,但是你是否享有权利,并不清楚。 3.除斥期间和诉讼时限,是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在时间上的两种表现形式,实体权利是确定的权利,为保证交易的及时,故有除斥期间;程序权利是通过程序确定实体权利归属的权利,为了取得公平正义,允许因不同的条件,发生相应的中止,中断或延长情况,这是保证实体权利的条件,也无损于实体权利的及时行使。在诉讼权利失去后,实体权利依然存在,也不影响其被履行,被实现。 4.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不变期间,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是对权利本身预定的存续期间。其本身只具有单纯的时间意义,用来确定权利的存续——一种时间属性,在此期间,权利存续;期间届满,权利消灭。 5.尽管除斥期间也是对权利的限制,但在法律性质上它不是法律事实,而是一种单纯的时间限制。除斥期间的这些属性也是它与诉讼时效期间的根本区别之一。对于前者,只需要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而对于后者,除了法定期间的经过这一要件之外,尚需要权利继续不行使的事实状态的存在这一要件方能构成。因此,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固定时间,不会中断。 6.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你所拥有的权利可以在这段时间内行使,过期后才失效。那么由此看出,除斥期间中断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应有的权利仍然可以行使。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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